今日,本案查案官將被告盜用他人援助金所購得的物品呈堂作為證物,包括快熟面、牛奶、洗衣液等。在這兩項控狀,被告被判罰款共6000令吉,或坐牢兩個月取代;
另外,被告被控於2023年3月19日下午2時30分,在警局接受尿液檢驗時,尿液被發現含有安非他命、冰毒及K他命的成分;此外,她於2023年2月27日下午1時30分及2025年2月23日下午3時25分在警局接受尿液檢驗,被發現尿液含有安非他命及冰毒成分。以上行為均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15(1)(a)條文,並在相同法令15(1)條文下判。在此3項狀控狀,被告共被罰款1萬令吉,或坐牢21個月取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