他們說,兩姐妹向喬治問路之後,喬治內心動了歪念,想要對女孩進行侵犯,於是就把她們引導到山坡附近。
在對貝蒂實施侵犯時,遭到了女孩的劇烈反抗。於是就殘忍殺害了貝蒂,後來擔心事跡敗露,乾脆把8歲的瑪麗也殺人滅口了。
完成這一切之後,他就把兩人拋屍荒野。
聽起來很符合現實,如果忽視了種種疑點的話。
先不說上述存在的證據上的不合理,光說喬治本人,他不過是個14歲的少年,再加上營養不良,身材矮小,真的可以不留下任何反抗痕跡地殺害姐妹倆嗎?
而且喬治本人也很堅決地否認了自己的罪名,除了餓得受不了時,被食物引誘的暫時屈服。
喬治的膚色本身就是原罪,在那個年代裡,人們只允許自己想要的正義發生,沒有人想看一個黑人少年沉冤得雪,他們只想看天生低人一等的人罪有應得。
在庭審現場,白人法官,白人警察,白人律師,白人陪審團圍繞著喬治這個唯一的,伶仃的黑人,展開了審判,而他的家屬不允許入內。
對於莫須有的證據,他的白人律師反駁不上來一點,只能做最蒼白的辯解。
最後喬治被判處死刑。年僅14歲的他,是美國有史以來最年輕的死刑犯。